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涑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制止。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