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涑水河流域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