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七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