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养)老院、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教学区;

(六)城市主次干道、高架路、立交桥及地下空间;

(七)风景名胜区和山林、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区域。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