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煤炭及其制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煤污染防治义务,共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