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禁煤区内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