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堆场,应当采取防燃、全密闭抑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煤矸石堆场应当采取分层压实、密封防渗、覆土绿化等防燃、防尘措施。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