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在报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