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沿海从事港口、码头作业和旅游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备防治污染的设备、设施,及时处理其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防止进入海域污染海洋环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