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需要引进境外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先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完全可控制的试验和论证。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渔业、林业等部门,加强对所管辖海域、海岛和海岸带境外引进物种的调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