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养殖规划,合理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控制养殖规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海洋增殖、养殖项目需要设置人工鱼礁等特殊设施的,应当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论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