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滨海湿地的管理与保护,控制对滨海湿地的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滨海湿地的,应当符合本省海洋功能区划、湿地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