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九条有效下列重点海域,禁止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开挖海砂,并严格控制其他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活动:(一)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珍品保护区;(二)重点渔场及海洋生物种质资源繁育场;(三)辐射沙洲海底沙脊群;(四)牡蛎礁、贝壳堤、海蚀地貌等自然遗迹所在海域;(五)重点增养殖区;(六)海滨浴场;(七)其他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重点海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