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损坏、占用、利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公路用地的,应当按照省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公路管理机构发现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或者接到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