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在取水口建立网栅等保护设施或者未同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