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渔业水域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养殖水体的生态环境,防止疫病传播。发现养殖生物被污染的,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