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渔业水域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养殖水体的水质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水质受污染达不到渔业水质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未达标的,不得养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不得销售。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