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的;(三)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通过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将相关信息移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