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交通、水务等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结合本地区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确定中长期防御措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