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依法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开展自救互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情调查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