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