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第二十条有效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应当由医务人员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应当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