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第十九条有效献血者献全血的,每次可以选择献二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四百毫升血液;献血者献成分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