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献血者献全血的,每次可以选择献二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四百毫升血液;献血者献成分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