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委员会根据医疗临床用血情况,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