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委员会根据医疗临床用血情况,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