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二项行为,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遗弃犬只的,依据《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