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九项行为,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私自开荒种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