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可以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对积极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有关部门给予保护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