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