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条例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落实,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