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