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经批准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密封、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