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除采取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粉碎、筛分、搅拌等作业,应当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并采取有效抑尘、防尘措施;(二)罐车应当安装防止砂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持车体整洁。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