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物料堆放区域应当与道路隔离,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三)堆场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贮存,不能密闭的,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料堆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露天装卸物料应当强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且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堆场场区出入口应当配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