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二)路面切割、开挖、破碎等作业,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三)路面基层清扫应当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者使用清洗车冲刷,道路基层养护期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四)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及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