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海丝史迹保护名录;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要求;

(三)分类保护措施;

(四)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海丝史迹应当划定遗产区和缓冲区;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符合世界文化遗产遗产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