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销售者查询,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负责处理。用户、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社会组织、团体、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