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产品质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执行公务时所获知的商业秘密,或者利用该商业秘密牟利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赔偿生产、销售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