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凡在本市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产品,是指用于销售的产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