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