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需要编制和调整运行计划,按照运行计划执行。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当客流量的增加可能影响运营秩序并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临时限制客流等措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