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负责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问题。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