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负责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问题。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