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第二章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执行机构第十一条有效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对物业自行管理。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向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