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