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