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