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机动车限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