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