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格的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道路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