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格的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道路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