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