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灯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