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灯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4日